(2015)思执字第57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琦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琦祥典当有限公司,王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57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厦门琦祥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建业路31号之18、19,住址机构代码77601035-3。法定代表人王明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乃义、张亚东,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金文,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464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琦祥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已划扣被执行人王金文账户33759.27元,扣除本案诉讼费9577元、执行费9409元,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4773.27元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