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田金艳与郭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金艳,郭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410号原告:田金艳,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郭超,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金艳诉被告郭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金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金艳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金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金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