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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济南福来沃纸品有限公司,李荣军,赵洪霞,周长胜,马业荣,曹俊,陈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7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顺河街176号齐鲁银行大厦28号。被执行人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水屯北路10号21幢。被执行人济南福来沃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镇水屯北路10号。被执行人李荣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赵洪霞,女,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周长胜,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马业荣,女,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曹俊,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陈正斌,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希尔康印务有限公司、济南福来沃纸品有限公司、李荣军、赵洪霞、周长胜、马业荣、曹俊、陈正斌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6)鲁010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0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