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民终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庆申诉科右前旗金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庆申,科右前旗金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申,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科右前旗金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工业园区15号。法定代表人:葛守林,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晖,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庆申因与被上诉人科右前旗金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终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按上诉人王庆申留下的当事人准确地址确认书和电话号码进行传票传唤,王庆申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庆申车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上诉人王庆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靖荣审 判 员 李 杨代理审判员 孟海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