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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宋雨荷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77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雨荷,女,2009年8月2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程文(宋雨荷之母),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宋雨荷。法定代理人宋士涛(宋雨荷之父),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宋雨荷。申请再审人宋雨荷因教育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2行终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等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宋雨荷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宋雨荷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终审法院裁定驳回宋雨荷的起诉正确。综上,宋雨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