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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继峰申请执行李龙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继峰,李龙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52号申请执行人:韩继峰,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龙雨,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韩继峰与李龙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龙雨有皖XX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李龙雨有皖XX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