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8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8刑初238号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于陵水黎族自治县,黎族。因涉嫌受贿罪,经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5月15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于2016年5月26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公诉刑诉(2016)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份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陵水县xx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林某荣、郑某辉、王某墨、崔某武、林某伍、庄某恭、蔡某辉、刘某光、庄某财、戴某文、祝某祥、苍某、陈某、潘某昂、沈某桃、楼某群、陈某新等17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60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林某荣52000元的事实(一)2007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荣承建了陵水县xx中学3#、4#学生公寓楼工程、陵水县xx厂安置区项目-A1#商住楼工程、陵水县xx公寓前栋工程、陵水县xx中心绿化工程、陵水县xx二期工程、陵水县xx综合大楼工程、新村镇xx建设工程、xx中学校园标准化建设工程、陵水县椰林镇xx工程等工程项目。林某荣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得到关照,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春节前某天及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中秋节前某天,每次在陵水县xx路路口xx宾馆附近,均送给刘某某5000元,先后10次共计50OO0元。(二)2012年年底某天,林某荣为了使其承建的陵水县xx厂安置区项目-A1#商住楼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xx局(以下简称xx局)刘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二、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郑某辉8000元的事实(一)2008年至2012年期间,郑某辉承建了陵水县xx项目-1#楼工程、陵水县xx厂安置区项目-A2#商住楼工程、陵水县教师经济适用房xxx工程。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得到关照,郑某辉分别于2009年中秋节前某天、2O10年春节前某天,在陵水县椰林镇xx路路口附近均送给刘某某1000元,两次共计2O00元。(二)2010年1月份某天,郑某辉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郑某辉承建的陵水县xx项目-1#楼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该项目验收现场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三)2012年5、6月份某天,郑某辉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郑某辉承建的陵水县教师经济适用房xxx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xx酒店门口送给刘某某2O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四)2012年7月份某天,郑某辉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郑某辉承建的陵水县xx厂安置区项目-A2#商住楼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xx局楼下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三、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王某墨600元的事实2012年某天,王某墨为了使其承建的陵水县xx厂安置区项目-B1#商住楼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某茶店送给刘某某6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四、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崔某武3000元的事实(一)2011年至2012年期间,崔某武承建了xx中学、祖关xx小学xx工程、xx小学教学楼2010-2011校安工程,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得到关照,崔某武于2012年春节前某天,在陵水县xx局附近的某茶店送给刘某某10OO元。(二)2012年6月份某天晚上,崔某武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其承建的xx小学教学楼2010-2011校安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xx洗车场附近的某茶店送给刘某某1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三)2012年8月份某天,崔某武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其承建的xx中学、祖关xx小学xx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xx洗车场附近的某茶店送给刘某某1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上述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五、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林某伍2000元的事实2011年,海南xx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陵水xx综合楼项目,林某伍系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2014年3、4月份某天,林某伍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该项目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该项目旁的陵水县椰林南干道路边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庄某恭20OO元的事实2010年,广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陵水xx局电力生产调度大楼工程项目,庄某恭系该项目的施工现场经理。2012年下半年某天,庄某恭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该项目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该项目旁的陵水县椰林南干道路边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蔡某辉1000元的事实2011年,海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陵水县xx局征税综合服务中心工程项目,蔡某辉系该项目负责人。2013年1月份某天,蔡某辉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该项目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该项目旁的陵水县椰林南干道路边送给刘某某1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八、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刘某光1000元的事实2008年11月份某天,刘某光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其承建的陵水xx新办公楼及附属工程项目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该项目旁的陵水县椰林南干道路边送给刘某某1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九、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庄某财40O0元的事实(一)2011年、2012年,海南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陵水xx综合楼1#、2#楼工程,庄某财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庄某财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得到关照,分别于2012年中秋节前某天及2013年春节前某天,分别在陵水县文教路xx宾馆的路边均送给刘某某1000元,共计2000元。(二)2013年12月份某天,陵水xx综合楼1#、2#楼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庄某财为了感谢刘某某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陵水县文教路xx宾馆的路边送给刘某某2000元。十、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戴某文5000元的事实(一)2014年,陵水xx实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xx小区商铺工程项目,戴某文系该项目的负责人。戴某文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得到关照,于2014年春节前某天,在陵水县xx局楼下送给刘某某2000元;于2014年中秋节前某天,在陵水县住建局楼下送给刘某某1000元。(二)2014年5月份某天,戴某文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陵水县xx小区商铺工程的结构实体检测方案能够及时、顺利通过审批,在陵水县xx局楼下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方案及时、顺利通过审批。十一、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祝某祥4000元的事实(一)2011年,中国xx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xx一期工程项目,祝某祥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2012年上半年某天,中国xx建设有限公司准备向陵水县xx站申请对xx一期项目进行第一次竣工验收,为了使验收及时、顺利通过,祝某祥在陵水县xx局楼下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此次竣工验收及时、顺利通过。(二)2012年7月份某天,中国xx建设有限公司准备向陵水县xx站申请对xx一期工程进行第二次竣工验收,为了使验收及时、顺利通过,祝某祥在陵水县xx局楼下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此次竣工验收及时、顺利通过。十二、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苍某的财物4000元的事实(一)海南陵水xx滨海旅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南海天阙・银牛岭度假别墅酒店项目,苍某系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苍某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以便于开展工作,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某天、2009年中秋节前某天,均在陵水县xx局刘某某的办公室分两次送给刘某某各1张1000元购物卡,共计价值2000元。(二)2009年某天,苍某在分界洲岛附近的路上与刘某某相遇,得知刘某某正准备请朋友吃饭,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苍某当场送给刘某某2000元。十三、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陈某4000元的事实(一)2011年,海南陵水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了陵水县xx一期项目,陈某担任该公司开发部经理。陈某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在工程建设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得到关照,分别于2O11年中秋节前某天、2012年春节前某天,两次均在陵水县xx局楼下送给刘某某1000元,共计2000元。(二)2013年下半年某天,陈某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陵水县xx一期项目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xx局楼下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十四、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潘某昂的财物4000元的事实(一)2012年,海南陵水xx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海南清水湾xx国际花园1期工程,潘某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潘某昂为了和刘某某搞好关系,以便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得到关照,于2013年春节前某天,在陵水县椰林镇花园路xx酒店楼下送给刘某某1000元;于2013年中秋节前某天,在陵水县椰林镇花园路xx酒店楼下送给刘某某1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二)2013年12月份某天,潘某昂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海南清水湾xx国际花园1期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xx局楼下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十五、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沈某桃2000元的事实2009年,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海南清水湾滨海度假区A09-1区部分低层住宅土建、水电安装工程项目,沈某桃系该项目负责人。2011年3、4月份某天,沈某桃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该项目能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该项目验收现场送给刘某某20OO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十六、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受楼某群2000元的事实2011年,浙江省xx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海南清水湾旅游滨海度假区A08区13栋莱佛士酒店配套低层住宅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项目,楼某群系该项目负责人。2012年5、6月份某天,楼某群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承建项目能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该项目验收现场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某某的关照下,该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十七、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陈某新20**元的事实2010年,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了海南清水湾旅游滨海度假区A09-1区二期E2、G3、G5、G6共4栋高层住宅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陈某新系该项目负责人。2011年5、6月份某天,陈某新为了让刘某某给予关照,使该工程能够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陵水县城某茶艺馆送给刘某某2000元。在刘廷仁的关照下,该项目及时、顺利通过竣工验收。2016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2O16年5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上缴赃款50000元;2016年9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上缴赃款50600元,以上款项共计100600元,现暂存于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陵水县住建局关于刘某某同志的任职说明及局务会议纪要、陵水县编委关于印发陵水县质监站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材料、到案经过、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2、证人林某荣、郑某辉、王某墨、崔某武、林某伍、庄某恭、蔡某辉、刘某光、庄某财、戴某文、祝某祥、苍某、陈某、潘某昂、沈某桃、楼某群、陈某新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所退赃款100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对其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二、被告人刘某某所退赃款100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应文人民陪审员 李 俐人民陪审员 王宏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振伟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在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刑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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