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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7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东升与陈伟媲、吴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升,陈伟媲,吴清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7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东升。被执行人:陈伟媲。被执行人:吴清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东升与被执行人陈伟媲、吴清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08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伟媲、吴清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陈东升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77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53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琼0108民初260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及(2016)琼0108执保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告吴清江与陈伟媲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南航路XX号昌茂花园XXXXX房(产权证号:HK00XXXX),现上述房产正在评估中。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8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hdwknlfplltjry7udh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阳 力 平审 判 员 杨 少 球审 判 员 吴 秀 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艾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