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499号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国祥。委托代理人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对被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中立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27.74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湖北徐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金劲松人民陪审员 祁国良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