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民初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勇、李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勇,李爱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民初2873号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苏良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强,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宏,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勇,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李爱花,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农商行)与被告陈勇、李爱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7月6日,本院变更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乐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勇、李爱花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勇偿还借款本金1094993.3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计至2016年4月20日尚欠利息65514.61元);2.长乐农商行对陈勇抵押的位于长乐市吴航街道吴航路800号龙团公寓(城市之春)4#楼102单元的房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李爱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8日,陈勇以购家具需要资金为由,向长乐农商行借款115万元,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7.94375‰,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分期还款,并以陈勇位于长乐市xxx单元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李爱花作为房产的共有人对陈勇的上述借款签字担保。贷款部分本金到期后,陈勇未按时还本付息,经长乐农商行多次催讨,至今尚欠本金1094993.39元、利息65514.61元(计至2016年4月20日)未偿还。长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份改制为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勇、李爱花均未作答辩。长乐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拟证明陈勇借款情况。2.抵押物清单、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拟证明陈勇提供位于长乐市xxx单元的房产作抵押担保。3.贷款发放凭证、业务凭证。拟证明贷款已发放。4.贷款明细账。拟证明陈勇每月本息归还情况及所欠本金和利息。5.照片。拟证明长乐农商行员工上门催收,并要求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6.结婚证。拟证明陈勇、李爱花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因陈勇、李爱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长乐农商行提交的证据1、2、3、4、6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18日,长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2015年10月改制为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勇(借款人、××)、李爱花(××)签订编号为长农信航城(2014)136号的《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购家具需要向贷款人借款1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每半年返还本金5.5万元,2017年9月10日返还本金87.5万元;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5%(合同签订时基准利率为5.125‰,执行利率7.94375‰),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后次年起调整;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30%计收利息;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以位于长乐市xxx单元的房产(航房权证H字第××号)为贷款人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后于2014年9月19日经长乐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航房他证CL字第140020**号);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等;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拍卖、变卖或协议折价等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借款人、××违约、未遵守承诺事项或申贷文件信息失真,贷款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停止发放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合同签订后,长乐农商行于2014年9月19日向陈勇发放了贷款115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4年9月19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利随本清。借款后,陈勇未按约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4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1094993.39元、利息65514.61元(含复利、罚息)未还。另查明,陈勇、李爱花于2006年1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案涉《抵押借款合同》,系适格主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陈勇作为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长乐农商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其要求陈勇偿还借款本金1094993.39元并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李爱花系陈勇的配偶,因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上述两类除外情形,且在案涉合同中以××的身份签名,故李爱花应对陈勇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陈勇、李爱花以案涉房产对本案借款设定抵押担保并经抵押登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依法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在陈勇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长乐农商行有权以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陈勇、李爱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勇、李爱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94993.39元,并偿付借款利息(含复利、罚息,暂计至2016年4月20日为65514.61元,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案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计息);二、陈勇、李爱花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陈勇、李爱花提供抵押的位于长乐市xxx单元的房产(航房权证H字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0元,由陈勇、李爱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明亮人民陪审员 陈满银人民陪审员 李宝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