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执6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金贻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3311496.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函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