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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93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任伯青与王立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柏青,王立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184号申请人:任柏青,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王立坤,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住茫崖行政委员会。申请人任柏青诉被申请人王立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任柏青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立坤在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未结原油款43022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立坤在茫崖涯美油田工程有限公司未结原油款430220元,(含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至案件执行终结)。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被申请人王立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汪 永 莲代理审判员 彭毛扎西人民陪审员 马 剑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建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