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1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绍功与山东省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绍功,山东省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曙光,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婕,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住所地:邹平县台子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绍功与上诉人山东省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绍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曙光、于婕,被上诉人山东省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绍功上诉请求:1.撤销(2015)邹商初字第94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或本院依法提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段振峰作为被上诉人行长在工作时间、地点代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存单,其行为是职务行为,被上诉人应承担到期后还款的法律责任。段振峰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段振峰个人的犯罪行为等同于被上诉人的单位行为,是对诉讼主体的混淆。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存单和承诺书在没有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就认为系伪造,属于主观臆断。3.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与伪造金融票证案是两个法律关系,所以对本案应继续审理。被上诉人山东省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辩称,1.上诉人与我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存入我方相应款项。2.上诉人提交的存单系伪造,我方没有该编号的存单及印章。3.段振峰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已被逮捕,正处于审理结算。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王绍功一审起诉称,山东省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支付王绍功存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66000元;诉讼费用由山东省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子支行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存单及业务的经办人段振峰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被博兴县公安局、邹平县公安局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立案侦查,而本案与伪造金融票证案系基于相同性质的法律事实,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绍功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王绍功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本院出示了(2016)鲁16民终559号卷宗中法院依职权在博兴县检察院公诉科调取的王继祥、段振峰在博兴县公安局所做的讯问笔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该两组证据真实客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该两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涉案存单与段振峰等人涉嫌伪造金融票证案相关,对该两份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段振峰、王锋等涉嫌伪造金融票证案涉及本案当事人和相关事实。原审法院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琦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代理审判员 邵佳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