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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伍成俊、邱昌群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伍成俊,邱昌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文苑街81号。法定代表人:孙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成俊,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昌群,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29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系法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武义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