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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3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吴明、杨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吴明,杨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956号之一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1804-9。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适,职员。被告吴明,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杨瑜,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受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杨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燕珍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叶建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