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5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唐贤德与王瑞兰、孟凡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贤德,王瑞兰,孟凡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138号原告唐贤德。被告王瑞兰。被告孟凡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贤德与被告王瑞兰、孟凡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瑞兰、孟凡圣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