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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唐贤德与王瑞兰、孟凡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贤德,王瑞兰,孟凡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3138号原告唐贤德。被告王瑞兰。被告孟凡圣。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贤德与被告王瑞兰、孟凡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巨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王瑞兰、孟凡圣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汉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