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赖海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赖海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6546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刑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勇,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海金,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海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景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勇,被告赖海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在垫付宝网(登录网址www.dianfubao.com)上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原告为用户提供无息消费垫款,使运输车主、加油站、加气站、汽配店、汽修厂、物流公司、物流中介、生产企业、分期公司等各类会员纳入垫付宝业务,为垫付宝会员加油、换件、修车、货运等经营各环节提供资金支持。垫付宝会员到其他会员处消费,原告将按协议约定为用户会员垫付消费款。用户会员需在指定的还款日将消费的垫付款归还原告。原、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授权书、承诺函等一系列合同。被告成为垫付宝的注册会员。在被告与垫付宝其他会员间进行商品或者服务交易时,原告替被告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商户会员,被告按照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原告。后被告在垫付宝其他会员处进行了消费,原告依据约定代被告垫付。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垫付款。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欠款56000元,应付违约金5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56000元及违约金5600元,并支付按日1‰计算的滞纳金。被告赖海金经本院依法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本院应诉通知书后,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向甲方申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的垫付宝账户;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取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垫付款项,须按欠款总额的10%交纳当月违约金,并在未还清前按日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被告于2015年7月27日在商户柯杨处涮卡消费56000元;原告垫付56000元,其中1120元是商户柯杨的手续费。消费后,被告未依约归还原告垫付款,至今尚欠原告垫付款56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垫付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限期偿还尚欠原告的垫付款56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但原告要求违约金5600元的同时,还要求按日1‰计算滞纳金,明显加重被告的负担。本院参照民间借贷相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的超出该标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海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偿还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6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垫付款56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为670元,由原告垫付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赖海金负担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景 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珊(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