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7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7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峰等10人。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峰等10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