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银塔与山东泰安恒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塔,山东泰安恒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月桂,盛兆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塔被执行人山东泰安恒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东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小林,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月桂。被执行人盛兆营。本院做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94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银塔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李银塔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安恒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赵月桂、盛兆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梅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孙志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勇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