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宝坤、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宝坤,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157号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宝坤,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香港商业步行街1座。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宝坤、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