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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宝坤、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宝坤,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4157号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宝坤,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告: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香港商业步行街1座。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宝坤、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跃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