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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恢6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江苏时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瑞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时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瑞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恢69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时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359号福鑫大厦1608室。法定代表人姜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瑞辰(台湾居民),男,1976年7月29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江苏时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瑞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254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瑞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时创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赴苏州昆山执行。因张瑞辰在申报财产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申报其个人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后因张瑞辰对此具结悔过,承诺次日还款20万元,并就下步履行义务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本院决定提前解除对张瑞辰的拘留。后张瑞辰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银行账户打款20万元。此外,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扣押张瑞辰配偶李冬英担任一人股东的江苏绿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液产生的电解洞(价值180万元)。上述事实有谈话记录、拘留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过程中,张瑞辰向申请执行人还款20万元,并提出下步还款计划,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秦商初字第2547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良根执 行 员  朱学礼执 行 员  李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