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林金水与苏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水,苏汉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4民初1473号原告:林金水,男,汉族,1974年8月8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被告:苏汉标,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林金水诉被告苏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肖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秋娣、朱统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金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汉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金水诉称,被告苏汉标因资金紧缺,于2007年5月6日向原告林金水借款人民币70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分文。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苏汉标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林金水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林金水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据》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苏汉标于2007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被告苏汉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苏汉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权利,且原告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的证据1、2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6日,被告苏汉标向原告林金水借款70000元,被告苏汉标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该借据的主要内容为:“现借到林金水人民币柒万元正(70000.00元),2007年5月6日,借款人:苏汉标。”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汉标向原告林金水借款70000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据此,原告与被告苏汉标在本案中存在7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苏汉标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2016年5月12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汉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苏汉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林金水清偿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12日起计至还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汉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肖丽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伟速 录 员 吴 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