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5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下区丁一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下区丁一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5749号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丁一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丁春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法定代表人:崔庆辉,董事长。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法定代表人:康宝华,董事长。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丁一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丁一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计1625元,由原告济南市历下区丁一建筑机械租赁中心负担。审 判 长 亓 蕾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修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