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姚义龙与李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义龙,李立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671号原告:姚义龙,男,1945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立刚,男,1953年6月1日生,汉族。原告姚义龙与被告李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姚义龙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义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天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