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伊犁天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天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伊犁天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王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平,该公司经理。伊犁天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昆仑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995.07元。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 鹰代理审判员 康 建代理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红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