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陈子洲与郭维民、聂腊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洲,郭维民,聂腊美,丹阳市新桥镇维民五金厂,陈文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1585号原告:陈子洲。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杰,丹阳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维民。被告:聂腊美。被告:丹阳市新桥镇维民五金厂,地址丹阳市新桥镇。负责人郭维民,厂长。被告:陈文凯。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子洲与被告郭维民、聂腊美、丹阳市新桥镇维民五金厂、陈文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9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陈子洲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子洲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审 判 长 邹 亮人民陪审员 宦新华人民陪审员 刘瑞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红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