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01民初4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玉兵与喀什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奔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兵,喀什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李奔,阿克苏天海雪原农庄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01民初4463号原告:张玉兵,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告:喀什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奔,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天海雪原农庄农业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玉兵与被告喀什中海天原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阿克苏天海雪原农庄农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玉兵于2016年10月2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玉兵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已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张玉兵承担。审判员陈彬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