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2执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庄井友与冯晓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井友,冯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庄井友,男,汉族,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冯晓丽,女,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庄井友与冯晓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利平审判员 胡 剑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泽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