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民终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荣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荣,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5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女,1988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0192828B。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黄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荣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建群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晶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