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5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荣与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荣,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5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女,1988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威萨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桂王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0192828B。法定代表人:马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黄荣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荣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黄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建群审 判 员 马枫蔷代理审判员 方玮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鲍晶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