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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7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卓明与张剑华、刘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卓明,张剑华,刘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7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卓明,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剑华,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剑威,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涛,身份证住址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剑威,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刘卓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剑华、刘涛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卓明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改判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9000元。被上诉人张剑华的二审答辩请求为:违约金一审判决过低,双方签订的合同违约金19万元,一审判决2.4万元。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网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违约金的数额是否过高。双方对于尚欠转让款80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网吧转让总金额的50%,即违约金为19万元,该违约金过高,原审调整为2万元,属于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上诉人刘卓明已预交,由上诉人刘卓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