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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海涛与高密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张立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海涛,高密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张立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04号申请执行人彭海涛。被执行人高密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立先。本院在执行彭海涛与高密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张立先、窦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张坤涛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仲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