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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7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郁南县都城镇雄兴创业陶瓷原料经营部与佛山市南海区能发建材经营部、梁铭炤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能发建材经营部,梁铭炤,郁南县都城镇雄兴创业陶瓷原料经营部,劳燕红,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7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能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个体经营者:梁铭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XX新,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武潮,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铭炤,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XX新,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武潮,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南县都城镇雄兴创业陶瓷原料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个体经营者:梁美泉,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审被告:劳燕红,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第三人: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新兴县。法定代表人:黎泳行。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能发建材经营部、梁铭炤因与被上诉人郁南县都城镇雄兴创业陶瓷原料经营部、原审被告劳燕红、原审第三人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经本院向其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能发建材经营部、梁铭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