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彭凤祥申请执行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凤祥,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彭凤祥,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号***幢*楼*号。项目部地址:会理县春天花园8号8-4号。法定代表人:凌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德莉(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彭凤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将案款1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彭凤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2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军执行员 邓林顺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