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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7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尼德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尼德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678号原告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岳成。被告成都尼德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尼德工业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巨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淑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