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民初7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陈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579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号联合大厦*幢*单元**楼。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汤,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薇,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丽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