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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76部队、王万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6376部队,王万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20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6376部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新胜村。法定代表人李广超,该部队部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军校,该部队副政委。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皓瑾,该部队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万江,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美,赤城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6376部队因与被上诉人王万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不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履行情况有待进一步查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薛团梅审 判 员  武建君代理审判员  雷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