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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潘海彦与李雪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彦,李雪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706号原告:潘海彦,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李雪峰,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潘海彦诉被告李雪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潘海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海彦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潘海彦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