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潘海彦与李雪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彦,李雪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706号原告:潘海彦,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生,住郸城县。被告:李雪峰,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原告潘海彦诉被告李雪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潘海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海彦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潘海彦负担。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