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明瑞与王学鹏、陈艳华、郑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瑞,王学鹏,陈艳华,郑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178号原告:王明瑞。委托代理人:赵明。被告:王学鹏。被告:陈艳华(系王学鹏妻子)。被告:郑国强。原告王明瑞与被告王学鹏、陈艳华、郑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明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欠款66,200.00元及利息15,888.00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1日被告王学鹏向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6,200.00元,被告郑国强为其担保,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据一份,借款期限为50天,借据约定如到期未还借款按月息1分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三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为此,原告诉讼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王学鹏、陈艳华、郑国强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王学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学鹏准确送达地址,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明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0元,不予收取,退回原告王明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朝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