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602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天仁与李志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仁,李志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2民初430号原告唐天仁,男,66岁。被告李志强,男,46岁。原告唐天仁与被告李志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唐天仁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天仁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原告唐天仁负担。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