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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牛京生与郑丹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京生,郑丹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363号原告:牛京生,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侯瑞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丹,女,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京生诉被告郑丹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京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京生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京生撤回对被告郑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为1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