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牛京生与郑丹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京生,郑丹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6363号原告:牛京生,男,汉族,1960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侯瑞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丹,女,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京生诉被告郑丹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京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丹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京生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京生撤回对被告郑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为13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璐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人民陪审员 杨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