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语录与颜华锋、何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1118号申请人冯语录与被执行人颜华锋、何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杭富场商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语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冯语录与被执行人颜华锋、何小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颜华锋、何小君自愿支付申请人李桂玲案款200000元,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1820元,于2016年5月4日支付20000元,余款178180元分期支付。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浙0111执1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凌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