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胥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胥娟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56号罪犯胥娟,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岳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胥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胥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现有奖励分13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胥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胥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