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5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雷、金丽明与沈阳宝棋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雷,金丽明,沈阳宝棋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042号原告:贾雷,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金丽明,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宝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丽萍。原告贾雷、金丽明诉被告沈阳宝棋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鼐、人民陪审员张国霞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雷、金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贾雷、金丽明承担。审 判 长 王彦艳审 判 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张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