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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5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雷、金丽明与沈阳宝棋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雷,金丽明,沈阳宝棋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042号原告:贾雷,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金丽明,女,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宝棋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丽萍。原告贾雷、金丽明诉被告沈阳宝棋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姜鼐、人民陪审员张国霞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雷、金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贾雷、金丽明承担。审 判 长  王彦艳审 判 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张国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