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7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李平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李平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1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3070-2。代表人:蒋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幸怡,重庆立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重庆谦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中,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李平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