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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健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1刑初116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健祥,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2015年11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吴宇彤,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志华,广东勤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6)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健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期间,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7月8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6年8月5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当日同意。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淑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健祥及其辩护人吴宇彤、张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从2010年开始,被告人黄健祥、李运连(网上追逃)在本市中堂镇北潢路东泊路段合伙经营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黄健祥以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名义与汇得佳洗水厂、广州万汇绣花厂、广州新永泰洗漂有限公司开展清洗牛仔裤业务。经营期间,黄健祥将客户支付给泽和公司(账号:44×××95)的约93万元货款转账给儿子黄某1(账号:62×××15),黄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偿还上述三家洗水厂约126万元洗水费。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共拖欠制衣厂328名员工2013年3至5月份的工资,合计约141万元。2013年5月9日,黄健祥为逃避支付工资、洗水费,逃往广州并变更手机号码。同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中堂分局到泽和公司直接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泽和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前支付足额支付员工1413722元工资,但黄健祥一直未回厂进行处理。案发后由房东刘兴东垫付工资1413722元。2015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沙路冠力酒店抓获被告人黄健祥。据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定被告人黄健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黄健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健祥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黄健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被告人黄健祥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健祥是初犯、无前科,认罪,请求对被告人黄健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地址在东莞市中堂镇北潢路东泊路段,法定代表人是李运连(另案处理),被告人黄健祥是该公司的控制人。在经营期间,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共拖欠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328名员工2013年3至5月份的工资,合计1413722元。2013年5月9日,被告人黄健祥为逃避支付工资,逃往广州市,并变更手机号码。同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中堂分局到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直接送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前足额支付员工1413722元工资,但被告人黄健祥一直未回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案发后由东莞市泽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的房东刘兴东垫付工人工资1413722元。2015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沙路冠力酒店抓获被告人黄健祥。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健祥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文书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工资表,名片,东莞市人力资源局中堂分局的相关财料,厂房租赁合同,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公告,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垫付工资证明资料,离厂协议书,工资表明细,银行流水单,协议书,送货单,借条,借款合同,说明材料,证人刘剑锋、梁某、戴某、赖某、吕某、李某、卢某、黄某1、黄某2、彭某等人的证言,说明材料,被告人黄健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健祥无视国法,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健祥庭审中认罪,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祥犯合同诈骗罪,经查,公诉机关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黄健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非法占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健祥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健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酌情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黄健祥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黄健祥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黄健祥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黄健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健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柱坚审 判 员  陈 雯人民陪审员  孔祥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艳芬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