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马学周与王华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周,王华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663号原告:马学周,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王华风,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学周与被告王华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马学周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华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马学周负担。审 判 长 赵瑛珊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