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826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爱科与胡建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科,胡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6民初89号原告:李爱科,男。被告:胡建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科与被告胡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爱科负担。审 判 长  苟国旺审 判 员  张新平人民陪审员  田 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亮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