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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彭腊辉诉被告张耀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腊辉,张耀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784号原告:彭腊辉,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被告:张耀庭,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原告彭腊辉诉被告张耀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彭腊辉于2016年10月25日以“该案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腊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腊辉承担。审判员  雷金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汉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