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19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项燕与昆明茗冠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燕,昆明茗冠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941号之二原告:项燕,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昆明茗冠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大商汇商贸中心98幢20、21、2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920115382。法定代表人:皮敏星。原告项燕与被告昆明茗冠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皖0207民初字19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昆明茗冠茶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3987691636@163.com账户存款62000元。原告项燕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昆明茗冠茶业有限公司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3987691636@163.com账户存款62000元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