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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翟凤建与赵兴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凤建,赵兴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翟凤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兴梅,女,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62223元,原执行案号2015胶执字第2719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兴梅将案款39000元交至法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发放,申请执行人表示剩余部分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2014)胶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树立 百度搜索“”